在國辦15號文《全國政府網站普查通知》的推動下,政府網站群集約化建設和網站群普查迅速成為趨勢和熱點,業內很多廠商也躍躍欲試,號稱可以同時提供網站集約化建設、網站集中運維、網站集中監測的解決方案。殊不知,這種一攬子承接政府網站群項目的方式可能直接違反了多個涉及“建設與監督分離”的法律法規!
業內普遍認為,網站監測相當于網站運維監理,網站建設運維中出現的任何故障都應由監測服務商報告給網站業主單位(很多網站業主單位甚至會根據網站監測服務商的告警情況對自己的網站建設和運維廠商進行處罰)。將網站運維建設與網站監測評估分離是不僅是業內共識,也是國家法律規定:
■ 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該法規明確要求工程項目承接單位和不能同時是工程項目評估或監理單位,對于大型政府項目必須要有第三方評估和監理。
■ 國家發改委令55號《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更嚴格規定,只要是國家投資的重大電子政務項目,即使花一分錢也要有技術上的第三方評估。
■ 工信部[2002]570號文 明確規定了各省市重大信息工程都必須實行第三方監督評估, 其中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第三方評估和監理單位不得與被評估監理項目的承建單位存在隸屬關系和利益關系。
據我們了解,各省市對大型信息化建設項目也都有相應的第三方評估要求和規定,如《北京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也規定使用“財政補助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強制第三方評估和監理”、“監理評估單位不得與信息系統工程承建單位以及軟、硬件提供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如果是上百個網站的集約化建設運維工程或網站普查項目,工作量大,涉及技術復雜,項目金額也不會小。那么考核運維廠商績效的最有力手段就是第三方網站監測,從國家現有法規文件看,不能將網站建設運維與網站監測這一矛盾角色合二為一!
但是,一些單位因為招標方便方面的原因,將運建設維和監測服務合并打包一起招標。這種做法不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后果也顯而易見。一般來講,網站建設運維方都是中標單位(金額大),網站監測商處于被分包的地位(金額小的多)。第三方網站監測公司發現的每次網站斷網、篡改被黑記錄都將是網站運維商的失職證據,但在這種監測服務商經濟上受制于網站建設運維商的情況下,網站業主的利益能得到保證么?如果這兩家合并成一家,網站業主更是可能永遠得不到網站真實的運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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